1.建立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
2.市、县托养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要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
3.制定并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居
家服务补贴等政策。政府对残疾人托养对象的贫困残疾人居家服务给予补贴。
4.组织实施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等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给予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安置轻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增加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生活便利
1.将无障碍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不按照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项目无障碍建设的监督,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及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城市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新建社区公益性、综合性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生活、娱乐和健身需要。
3.大力开展无障碍进家庭工作,为残疾人创造方便的生活和出行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给予资助。
4.文化、科普、体育、娱乐、交通、购物、饮食、医院等各类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应当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5.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安装和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城市公共客运要逐步配备和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设备和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单位应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标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采用有声、盲文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在重点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