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给予补贴。
5.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机制,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1.深入贯彻《
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
2.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3.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将其在编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要设立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分类培训,建立培训基地;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贫困残疾人脱贫
1.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人口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扶持,在安排相关扶贫项目时将其优先纳入实施范围,给予重点帮扶。
2.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对扶持贫困残疾人增收的扶贫项目和康复扶贫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3.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储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
4.基层组织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属于扶贫对象的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
5.进一步抓好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免费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劳务输出服务。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