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康复室,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村(社区)医生、康复员开展残疾人社区家庭康复;将残疾人康复纳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职责范围,开展残疾人筛查与康复需求调查、残疾预防宣传、辅助器具、康复训练与指导、康复转介等服务。
4.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市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员,培训后进入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5.做好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市、县两级要建立智力残疾、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和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尚未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县(市、区),到 2013年要建立精神病院,或在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配备专业医师,为精神病患者提供门诊和住院转介服务,指导当地精神病防治工作,并实现全覆盖;到 2015年,50%以上的县(市、区)要建成残疾人工疗(农疗)或娱疗站;到2020年,所有的县(市、区)要建成残疾人工疗(农疗)或娱疗站。
6.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对0-6岁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1.积极贯彻落实《
残疾人教育条例》,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2.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市级和30 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在 2012 年以前,要建成一所特教学校;市级要建设特殊教育高中或特殊教育高中班。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或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3.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残疾人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