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1〕68号)和《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来发〔2010〕1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1.对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五保”给予保障,对不符合“五保”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应保尽保。
2.落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特殊生活补助政策。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要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3.对不符合“五保”或低保条件的残疾人,但生活比较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4.对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要给予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