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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建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水利部门要合理调整水功能区划,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排放入河(含水库)的排污口进行排查和清理;
  国土部门要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的管理;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防范生产事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泄漏行为的监管。
  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工业产品获证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产品的经营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
  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督查督办,狠抓责任落实
  要落实责任制,制定督查工作方案,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减排重点项目以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和各项重点工作落实。采取通报和问责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整治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致使群众反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挂牌督办,认真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及时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加紧解决,防止污染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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