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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
  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的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接收处置无合法手续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
  督促各县(市、区)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放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COD、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2.加强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
  加强对我市3家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安装的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电力企业的环境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予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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