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其它未明确具体职责的单位,由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作部署及我市村镇银行发展工作具体情况再予以明确。
四、2012年-2015年村镇银行发展规划
来宾市2012年-2015年村镇银行发展目标是6家,总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2年度规划设立村镇银行2家,设立地在兴宾区、象州县,发起人为桂林银行。
(二)2013年度规划设立村镇银行1家,设立地在武宣县,发起人为桂林银行。
(三)2014年度规划设立村镇银行2家,设立地分别在合山市、兴宾区,发起人分别为桂林银行、昊天集团。
(四)2015年度规划设立村镇银行1家,发起人为柳州银行,设立地点待定。
(五)村镇银行设立地若需调整,由来宾银监分局报广西银监局核准调整规划。
在完成村镇银行规划设立目标的基础上,继续争取更多设立村镇银行的指标,具体由来宾银监分局报广西银监局核准审议同意,由广西银监局向中国银监会争取增加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标。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沟通,及时部署。市金融办要与各级银监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同时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二)积极引导,加强协调,注意保持稳定。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组建村镇银行的现实意义、政策内涵,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共同关心、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良好局面。重视舆情监测,及时解决组建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当地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稳定。
(三)广泛征询,落实发起人。由市金融办征询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在我市辖区设立村镇银行的意愿,鼓励本地经营规范、效益良好、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支农意愿强烈的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积极投资。在上级银监部门与我市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落实符合发起人条件的机构。
(四)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严把准入关,保证组建质量。严格审核村镇银行发起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尽职调查其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及真实性;严格审核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特别是从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督促发起人配备经验丰富、遵纪守法、精通业务的各类专业人员筹建村镇银行;指导和督促村镇银行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