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员单位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纳入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六)处理上市后备企业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应从我市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在政策上给予足够的支持,特事特办。
(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一企一议”,确有必要的可实行“一企一策”。
四、工作要求
(一)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由市上市办牵头汇总。根据问题的性质、程度,分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联席会议、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上市办。对需要提交联席会议、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研究的问题,要提交上市办汇总,分别提交上述机构研究解决。
(三)对已经联席会议、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问题,上市办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
附件:改制上市企业涉及地方政府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环节参考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改制上市企业涉及地方政府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环节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