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管理工作的通告
(富政通〔2009〕6号)
为确保我县今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烟农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县2009年烟叶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下:
一、实行凭合同约时、定点的收购办法。烟农应根据签订的合同数量到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凭合同交售烟叶,不得跨站(点)交售,不得向第三方出售。
二、烟叶实行入户预检、封签收购,未经烟技员预检的烟叶不得收购。
三、各烟叶站(点)必须严格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和数量,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牌价收购本区域内烟农自产的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不准收购跨区域的烟叶,不准收购合同外的烟叶,不准收购烟贩的烟叶。烟叶收购采用封闭验收方式进行,杜绝“人情烟”和“面子烟”,做到定级公平、公开、准确。
四、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是烟农交售烟叶的凭证,不准伪造、涂改、损坏、撕页,不准倒买、倒卖、转借,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五、收购人员要忠于职守,严禁在烟叶收购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从严惩处;烟农要自觉遵守收购秩序,严禁谩骂、威胁、殴打收购工作人员,严禁欺行霸市扰乱收购秩序,违者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叶是国家专卖产品,根据《
烟草专卖法》规定,只有烟草公司才有权收购、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烟叶。要严厉打击倒卖、贩运烟叶的烟贩子,对于转手倒卖外运烟叶者,按《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凡属非法贩运的烟叶,一经查获,予以没收;已经贩运出县境,事后查证的,从严惩处。
(二)凡烟农未按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到烟草公司出售自产烟叶或把烟叶卖给烟贩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凡未按合同规定跨区域出售烟叶的,取消产后补助,并由烟草公司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2009年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赔偿违约金,乡镇人民政府则按
合同法有关条款对违约方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