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09年度防洪保安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富政发〔200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度我县的防洪保安费征收工作,切实增强全县防洪抗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今年我县防洪保安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仍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富政发〔2000〕3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桂财农函〔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在职干部、职工个人缴交部分,今年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征收。
(一)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个人应交的防洪保安费仍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一次性从2009年7月份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对尚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预算差额及定额单位)在职人员,其干部职工个人应交的防洪保安费仍按原渠道及办法进行申报缴交,即由这些单位向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申报核实后填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专用缴款书》(在财政局农业股领取),然后于2009年7月底缴交县金库。对逾期不缴交的,由县财政局从有关单位经费中扣缴。
(三)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零售、服务、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地的国税部门征收。请上述单位及业主在申报缴纳后,将申报表及缴款单据复印一份送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备查。
(四)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旅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饮食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请上述单位及业主在申报缴纳后,将申报表及缴款单据复印一份送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