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公开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社会满意度查检评价制度。

  1.对象: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

  2.内容:对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12315消费者联络站工作制度、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联络员、食品质量联络员、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消费纠纷调处台帐、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消费者意见簿》、申诉举报情况、监管执法配合情况及媒体曝光情况等进行评价。

  3.方法:通过综合执法检查进行评价。标准分值10分,扣完为止。

  4.基本要求:(1)通过对查看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12315消费者联络站工作制度、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联络员、食品质量联络员、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消费纠纷处理台帐、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消费者意见簿》等。一项不合格扣1分。(2)通过查看经营者消费纠纷处理台帐和《消费者意见簿》以及通过查阅县局12315举报申诉处理情况、辖区工商所的申诉举报情况,是否存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扣5分。(3)是否配合行政监管执法,是否有媒体负面曝光。如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存在上述情况的,扣5分。

  三、评价原则

  评价程序遵循“六统一”的工作原则。一是统一检查内容。即对每个被检者进行上述五大类各项指标的执法检查。二是统一检查标准。对每个被检者的每项执法检查均执行统一的检查标准。检查标准全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定。三是统一评价周期。评价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具体评价时间和对象时间另行通知。四是统一评价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当地政府及管辖地工商所配合,实行交叉检查评价。五是统一检查品种数量。对受检者的每项执法检查,均抽取相同的品种和数量,获“驰名(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及通过质量认证的食品抽检率不得超过20%。六是统一评价结果的公开方式。每季度评价结果,经食品经营户确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报组长同意后,适时进行公开。

  四、异议与复查

  对于各项指标在评价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场要求被检者在检查结果上签字认可,被评价者不签字的,要将实际情况在检查结果上书面标明,被评价者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三内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异议期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考核指标对被评价者作出相应的综合评价。

  五、评价机制与评价结果的综合利用

  对各项指标的检查结果,按照公开评价设定的标准和权重比例,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其中,主体资格及店容店貌占7%,食品质量占32%,自律制度占36%,经营行为占15%,社会满意度占10%。具体指标量化分值,参见附件2:综合执法检查与公开评价情况计分表。

  公开评价结果,既是对食品经营户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法定义务的综合反映,又是对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主要指标之一。对于公开评价综合评分在90(含90)-100分的列为A级守信经营户,用绿牌表示;80(含80)-90分的列为B级基本守信经营户,用蓝色表示;70(含70)-80分的列为C级失信经营户,用黄牌表示;70分以下列为D级严重失信经营户,用黑牌表示。对于不同的信用标准,建立相应的分类管理机制。一是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对于A级守信经营户重点给予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1.符合年检(验照)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验);2.除了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巡查周期为60日;3.在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4.向社会公开宣传良好信用记录;5.对于一般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实行以提示指导为主的教育监管模式。6.优先享受国家扶持奖励政策;7.进行年度表彰,经领导小组评定可以授予“年度A级守信食品经营单位”荣誉称号;二是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基本守信经营户,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巡查中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实行以警示为主的监管模式,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采取案后回查;2.办理登记和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3.公开违法记录。4.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巡查周期为30日。三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失信经营户,要重点作为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2.办理登记年检(验照)时重点进行审查,实行现场查验;3.加强日常检查,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巡查周期为20日;4.对于首次一般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简易处罚;5.公开违法记录。四是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于D级严重失信经营户,要重点作为监管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2.办理登记年检(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实行现场查验;3.加强日常检查,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巡查周期为7日;4.对于首次一般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从重从严处罚;5.公开违法记录并先选择典型通过媒体予以公示;6.属于责令停业整顿的,必须提交整改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属于关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7.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对被B级基本守信经营户和C失信经营户和D级严重失信经营户,应当下达《公开评价意见书》。经营户在下达《公开评价意见书》之日起,经经营者申请,十日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建信用的,依其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可以实施信用修复。

  公开评价结果不仅是对食品经营者的全面检验,同时也是对片区食品监管责任人履职是否到位的全面督查。要通过对责任片区食品经营户的综合评价,建立起相应奖惩机制,实行评价结果与季度、年度考评挂钩,并作为评先、评优主要指标之一。对食品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工商所主要领导和片区监管人的责任。凡监管片区有90%(含90%)以上的食品经营户被评上A级守信经营户的,作为评选季度先进的重要指标之一;凡监管片区有60%(含60%)以上的食品经营户被评为B、C、D级的,监管责任人不得评为季度先进,并进行通报批评;凡监管片区有60%(含60%)以上的食品经营者被评为D级严重失信标准的,在评先评优资格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公务员年终考核中记为“不称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