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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公开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公开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富政办发[20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推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探索建立起适合我县实际,富有特色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新突破,决定在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全面推行公开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公开评价工作)。对食品经营户实行公开评价办法,既是我县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又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履职到位的一个重要抓手;既有机结合了工商的多种监管方法和手段,又将食品经营者的各项法定义务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既能综合反应销售商品的质量状况,又能促进经营自律实现信用分类监管,从而建立起流通领域监管长效机制。

  一、基本含义

  公开评价工作是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综合执法检查,采集经营者主体资格及店容店貌、食品质量、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经营行为、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的数据,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分析,对经营者作出客观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评价结果对内向片区监管责任人进行通报和反馈,对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公开评价工作建立起经营者自律为先,工商执法为主,社会监督为督促“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监管体系。

  二、评价的对象、内容、方法及基本要求

  (一)主体资格及店容店貌检查评价制度。

  1.对象: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

  2.内容:对经营主体资格、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自律制度、营业场所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3.方法:通过综合执法检查进行评价。标准分值7分。

  4.基本要求:1.是否持有营业执照;2.是否持有有效营业执照;3.是否超越范围经营;4.是否具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5.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6.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7.证照、自律管理制度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统一悬挂;8.经营场所是否卫生、整洁,食品摆放是否整齐、有序,做到三防即防蝇、防尘、防鼠。以上一项不合格,扣1分;其中无照经营的扣7分,扣完为止。

  (二)食品质量检查评价制度。

  1.对象: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

  2.内容:1.食品标识标签抽样评价;2.假冒伪劣食品现场检查评价。

  3.方法:通过综合执法检查进行评价。标准分值32分。

  4.基本要求:通过随机抽取被检者3个品种的食品,根

  据《食品标签通用规则》(GB7718)等标识标签相关规定,判定以下标识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质量安全标识(QS),特殊食品标签标识。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通过随机抽取被检者5个品种的食品,查看是否为假冒伪劣、三无、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一项不合格扣1.5分。

  (三)自律制度检查评价制度。

  1.对象: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

  2.内容:对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下柜退市、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等七项自律制度进行评价。

  3.方法:通过综合执法检查进行评价。标准分值36分。

  4.基本要求:(1)进货查验检查制度(标准分值10分)。随机抽取食品经营者5个品种的食品。主要检查在进货时是否索验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商出具的正式发票或者销售商盖章签字的销售凭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供货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其索票、证是否按“一户多档”要求进行归档。每缺一个扣1分。(2)购、销台帐制度(标准分值8分)。随机抽取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4个品种的食品,检查是否依法建立了进货台帐,是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建立电子台帐。如为食品批发经营者还必须建立健全食品销售台帐,并实行“一票通”。不合格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3)质量承诺制度。标准分值3分。检查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是否制定了质量承诺制度,是否明确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检查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是否建立退货台帐。缺少一项的扣1分。(4)协议准入制度。标准分值3分。对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随机抽查3个品种的食品,以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品、畜产品等农产品、水产品为重点,查看是否实行了签订了协议准入制度。每缺一项扣1分。(5)下柜退市制度。标准分值10分。检查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台帐;是否健全食品下柜退市管理制度。记录完整,制度完善,单据齐全,得10分。记录零散,制度不完善,单据不齐,得5分。无记录,无制度,无单据,得0分。(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标准分值2分。检查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快速自检平台,已建立快检平台制度完善且按要求开展自检工作的得2分,只建立制度没有按制度开展自检工作的得1分,不建制度不开展自检工作的不得分。

  (四)经营行为检查评价制度。

  1.对象:乡(镇)社区街道的食杂店、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经营者。

  2.内容:对食品明示信息、虚假宣传、自行送检进行评价。

  3.方法:通过综合执法检查进行评价。标准分值15分。

  4.基本要求:(1)食品明示信息。标准分值9分。通过随机抽取被检者2个品种的散装食品及1个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查看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是否加贴提醒标志或者实行专区、专柜的形式销售。一顶不合格扣1分。(2)虚假宣传。标准分值5分。通过随机抽取被检者3个品种的食品对销售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抽查核实,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良行为。对经营场所所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现场抽查核实,检查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良行为。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3)自行送检。标准分值1分。对安全性受到怀疑的食品及通过食品快速检测筛查出的问题食品,是否自行送法定机构检测或送工商部门检测,法定机构检测的检验结果是否报备辖区工商所。对安全性受到怀疑的食品,自行送法定机构检测并向工商所报备检验报告的得1分,送工商部门检测的得0.5分。无安全性受到怀疑的食品的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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