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通知
(富政发〔201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改进层级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1、富阳镇人民政府、古城镇人民政府、莲山镇人民政府、白沙镇人民政府、新华乡人民政府、福利镇人民政府、石家乡人民政府、麦岭镇人民政府、葛坡镇人民政府、朝东镇人民政府、城北镇人民政府、柳家乡人民政府;
2、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设立
的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
3、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4、富川瑶族自治县经贸局;
5、富川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6、富川瑶族自治县科技局;
7、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8、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9、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11、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富川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运输管理所、港航管理所);
13、富川瑶族自治县水利电力局;
14、富川瑶族自治县农业局;
15、富川瑶族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局;
16、富川瑶族自治县版权局;
17、富川瑶族自治县卫生局;
18、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9、富川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富川瑶族自治县广播电视事业局;
21、富川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22、富川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3、富川瑶族自治县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