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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十四)《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富政发〔2001〕18号);

  (十五)《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农药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富政布〔2001〕5号);

  (十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房管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富政发〔2002〕37号);

  (十七)《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县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富政发〔2002〕49号);

  (十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非法种植烤烟的通告》(富政布〔2002〕1号);

  (十九)《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在我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富政布〔2002〕11号);

  (二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富政发〔2003〕38号);

  (二十一)《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市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富政发〔2004〕26号);

  (二十二)《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富政发〔2004〕45号);

  (二十三)《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矿石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富政发〔2005〕35号);

  (二十四)《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国营天堂岭林场实行全面封山育林的通告》(富政通[2005]4号);

  (二十五)《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村管理工作的通知》(富政办发〔2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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