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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富政发〔201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人民政府七届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富政通〔2007〕3号):

  1、将第四款中的“村级专柜在乡镇所在地专店进货”,修改为:“村级专柜在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

  2、将第六款中的“从严控制城镇区域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实行专店经营,原则上按乡镇划分的区域设专店”,修改为:“从严控制城镇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

  3、将第七款:“县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邮政、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成联合稽查队,加强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管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县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邮政、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成联合稽查队,加强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处置非法生产、运输和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并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者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和肉食市场管理的通知》(富政布〔2000〕8号):

  将第四款:“农村农户屠宰自养牲畜,不论是自宰自食的,还是上市销售的,均要按现行有关法规如实缴纳各种税费”,全部删除;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分别改为: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富川瑶族自治县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富政发〔199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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