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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用途或用于其它违法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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