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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及婚姻状况;

  (二)家庭成员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材料;

  (三)现居住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属孤、寡、病残等特困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提交的证件、合同类材料,原件核对后提交复印件;

  证明材料须提交原件。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保障补贴或实物配租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注销其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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