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度收支预算,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农保缴纳日期以参保人存入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的实际日期为准。新农保经办机构每月末将养老保险费划入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基金划拨到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支出户预存2个月支付周转金。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与新农保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服务机构,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确定专职人员,行政村要增加协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业务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