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自治区依据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调整新农保参保缴费标准。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缴费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即缴费为100元档次补助30元、缴费为200元档次补助35元、缴费为300元档次补助40元、缴费为400元补助45元、缴费为500元档次补助50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上述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时,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缴费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给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资金;
(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