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富政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新农保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新农保工作。自治县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及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富川瑶族自治县行政辖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一年一定,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当年缴费档次,多缴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