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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安办转发国务院安办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安办转发国务院安办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知的通知
(川工商函〔2012〕140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民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的通知》(川安办〔2012〕13号)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就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增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意识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有效防患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是本系统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监管机制,国务院和省政府都高度重视,省政府安办即将印发贯彻实施方案,各市、州工商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贯彻实施方案和省工商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为本系统和企业安全生产打牢思想防线。

  二、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省安办体系建立实施方案

  各市、州工商局要根据省政府安办即将印发的总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的实施方案,同时要把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纳入本单位体系建设,确保本系统和企业安全生产,巩固去年安全生产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三、严格准入,加强企业安全前置许可条件审查

  坚持依法行政,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主体安全监管,从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把好企业登记注册关,依法规范企业登记准入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各市、州工商局要将贯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报送省工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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