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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要落实责任。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按照国家局的工作部署, 并参照区局要求,明确区分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确保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做好基础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已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版)》,负责做好辖区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的统计和核实工作。要及时告知辖区内企业相关政策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做好报表填报工作,要求企业对是否进行电子监管改造明确做出书面承诺,确保不遗漏任何一家企业。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做好电子监管相关工作,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四)要继续推进和加强“四大类”药品的电子监管工作。对已实施电子监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中药注射剂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局的相关要求,指定专人定期上网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照要求入网和及时进行网上核注核销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附表2:
  全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联络表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E-Mail

分管领导

 

 

 

 

 

责任科室领导

 

 

 

 

 

具体工作人员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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