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凭证引产制度。非医学需要实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须凭县计生委出具的允许终止妊娠手术许可证明;医学需要实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者,须凭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意见;未婚怀孕终止妊娠者,须经县计生委核准,取得许可证明,方可实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二)查验、登记受术者情况制度。承担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应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明和审批证明或医学证明,填写《海南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引产手术登记表》。无有效证明者不予实施手术。
(三)引产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承担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每季度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汇总,报县卫生局,抄报县计生委,同时要将引产情况登记表(复印件)上报县计生委。县计生委应将全年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汇总,报省计生委,同时抄报省卫生厅,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和计生委要指定专人填报,保证汇总按时上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每月向县计生委通报。
(四)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县卫生局应当会同县计生委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进行管理。
(五)统一执行以下违规处理制度。
1、对于没有县计生委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许可证明》,而给妊娠者实施终止手术的县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一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分管副院长撤职处分、单位罚款20000元;实施两例或两例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副院长给予开除处分、院长撤职处分、单位罚款30000元。对于以急症患者名义弄虚作假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发现一例,对院长、科室主任等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2、对于不按B超机使用制度使用B超机的,发现一次的,直接负责人调离岗位,给予分管副院长撤职、院长行政警告处分,单位罚款10000元。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分管副院长开除处分、院长撤职处分,并给予单位罚款20000元。
3、禁止药品零售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除了指定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院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及个体诊所和药店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对违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发现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给予院长撤职处分,给予单位罚款10000元。属于个体诊所和药店的。经发现,罚款10000元并取消医疗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