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的意见
(陵府〔20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政府同意《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贯彻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贯彻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意见
目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并呈蔓延之势。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维持高位,据统计,2010年度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0,比正常值高出7个比值,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也比正常值高出4个比值。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得不到有效的监控。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到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民族的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口计生委、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口〔2011〕69号)和《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
《通知》和《规定》)精神,结合实际,综合治理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县计生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妇女联合会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职能部门,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县计生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计生委、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妇联等单位应当按
《通知》和《规定》要求,各负其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治理活动,严厉打击违反《规定》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县卫生局要按核定行政区域内开展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