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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计划生育户奖励和优待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少数民族居民已生育二女户,自愿放弃生育指标且落实绝育手术措施的奖励和优待,奖励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享受其他优惠优待政策,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一)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因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伤残(经医疗机构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妻双方各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二)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奖励25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妻双方各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三)农村少数民族居民只生育二个女孩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妻双方各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四)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无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农村居民,以农村居民补助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纯二女、纯三女户夫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补助8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妻双方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同时,该夫妇年老(年满60周岁以上)时,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社保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县负责发放。

  农村居民已生育二女(含农村少数民族居民已生育三女)户适用第六条(二)项、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施行长效性绝育手术的一次性补助800元。纯女户落实吉妮环手术的,一次性补助500元。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领证户和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或城镇低保条件的夫妻,给予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本项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因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1973年后出生的),其本人死亡的,县政府给予终葬费5000元;独生子女户或符合生育政策的纯女户(二女、少数民族三女)的夫妻(1973年后出生的),其本人死亡的,县政府给予终葬费3000元,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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