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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计划生育户奖励和优待规定的通知


  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条 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且落实长效性节育措施,夫妇及子女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给予代缴,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户和符合生育政策的纯女户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和纯女户父母,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参保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给予40元优惠财政补贴,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残经医疗机构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死亡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应给予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人民政府按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参保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残经医疗机构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死亡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应给予办理最底标准的社会养老保险,由县人民政府按每年40元的标准为参保人代缴养老保险费,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城镇居民夫妻,自愿放弃生育指标且落实绝育手术措施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发放。

  (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一方为无从业单位人员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并一次性为无从业单位一方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三)夫妻双方为无从业单位的城镇居民一次性奖励12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妇双方各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四)因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经医疗机构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并一次性为夫妻双方各办理4500元的养老保险,标准为每年300元,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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