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超计划生育(包括非婚生子女、“念尼卡”结婚后所生子女)未落户的人员,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要求,由县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相应的“违规”证明,报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县公安局要与计生、卫生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可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家庭收入情况对新落户人员免收或减收社会抚养费。
(三)对自行接生造成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未报户人员和未办理收养手续的被收养人员,经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后,县卫生局出具相关证明,县公安局准予补办落户手续。
(四)对长期在外,原籍户口被注销或因历史原因造成户籍资料不全的,现要求恢复户籍的人员:
1、在原籍有宅基地、生产资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后,本人及其子女可恢复户籍。
2、对在原籍无宅基地、无生产资料、无档案资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如愿意返回原籍地落户的,原籍地应恢复本人及其子女的户籍并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如不愿意回原籍地落户,但符合“有稳定合法住所和收入来源”条件的,应根据本人意愿可在现居住地落户;对不符合在现居住地落户条件且不愿回原籍地生活的,原籍地公安机关可按集体户方式办理本人及其子女的户籍。
3、对在原籍无宅基地、无生产资料、无档案资料,且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无法核实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后,对停留时间较短的人员,可发居住证;对停留时间较长的人员,可准予在现居住地按集体户方式办理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
(五)对持过期落户证件的人员,在核实身份后予以办理落户;对落户证件丢失的人员,在核实身份后凭加盖原签发机关印章的证件存根复印件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六)对区外来疆、疆内异地从事土地开发且长期居住的人员,因涉及到土地、草场产权与当地农牧民关系较为复杂的,各乡镇场可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具体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行实施。在此之前,可先办理居住证将其纳入服务管理范围。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各乡镇场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要求,完成组织、宣传、动员、部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