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单位要及时与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代管资金专户”会计对账,确保代管资金的收付不受影响。如需出具收据的按照资金所有权不变原则由预算单位会计根据“和布克赛尔县财政代管资金到账通知书”
向划款部门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二)财政代管资金支付:财政部门在国库支付中心设置代管资金会计和出纳岗位,管理“财政代管资金专户”资金往来。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财政专户流程,由支付系统统一进行指标、计划、支付和清算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银行进账单”在代管资金到账后两日内为预算单位开具“和布克赛尔县财政代管资金到账通知书”,包含缴入代管资金的单位名称、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即划款单位在进账单中的备注信息),一式四联,分别给预算单位、国库支付中心、业务科室和国库科。
2、业务科室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缴入资金明细用途说明和国库支付中心提供的“和布克赛尔县财政代管资金到账通知书”,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中“指标管理”模块一次性下达预算单位可用指标,指标信息包含单位名称、功能科目、资金性质、资金用途等必须项目。
3、预算单位根据业务科室录入的指标申报用款计划,业务科室、国库支付中心代管资金专户会计、国库科负责人进行审核后下达用款额度。
4、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在规定用途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要求办理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5、预算单位与业务科室、国库支付中心要及时做好支付额度、累计实际支付数据的对账工作。
6、财政代管资金专户存款利息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财政国库存款利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库〔2005〕8号)文件规定缴入国库,该账户办理支付业务产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五条 账务处理
(一)预算单位:按照财政代管资金的原则,预算单位账务核算具体如下:
(1)收到资金时,根据国库支付中心出具的“财政代管资金到账通知书”
行政单位:①收到往来性资金时
借:暂付款-财政代管资金专户
贷:暂存款
②收到上级补助等收入性资金时
借:暂付款-财政代管资金专户
贷: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①收到往来性资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