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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內食药监办[2012]110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1号)精神,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深入推动各地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确保全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局决定于2012年4月起,对全区12个盟市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督查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2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

  二、督查内容

  在各地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督查以下工作开展情况:

  (一)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领导、协调开展整治和宣传工作情况。

  (三)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现场检查和品种监督抽验情况。

  药品生产领域,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药品流通领域,批发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企业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等问题。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四)组织查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购销假药和不符合规定的原辅料等大案要案情况。

  (五)集中整治行为中药品监督抽验发现的不合格药品情况及质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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