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符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仍然失业的,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有关手续。
《条例》第二十二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的其他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
(一)失业人员因伤病导致行动困难,无法亲自办理的;
(二)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亲自办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