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第一,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二,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从研发机构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六、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十三)鼓励企业进行成品油合理利用。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按实际耗用数量免征消费税;对企业外购并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的消费税。
(二十四)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五)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二,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六)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三,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四,对企业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鼓励进行水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第二,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二十八)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第一,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第二,对符合条件的下述企业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一是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二是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三是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四是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五是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六是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七是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第三,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等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四,对符合条件的下述企业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一是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二是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三是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四是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五是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六是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七是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八是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第五,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