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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稽查,大力整治税收秩序,为省属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对省属企业的选案和检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对涉及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调查、检查,能够合并的进行合并,尽量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等问题。对省属企业开展辅导式自查,涉税问题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1.促进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2.省属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促进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安徽省省属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结合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和国税部门工作职责,现将促进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明确如下: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规定

  (一)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对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一,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第三,对运往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第四,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第五,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第六,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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