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
(渝人口发〔20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病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疗对象
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
二、治疗机构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实行定点治疗,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中指定(其中住院治疗机构应是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确因病情需要,需转诊到定点治疗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应事先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三、治疗办法
(一)门诊治疗。对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门诊治疗的,实行免费治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能承担门诊治疗,需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实行年度定额报销: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个人当年未使用完的治疗经费,在年底时发放给个人。确因病情需要,治疗经费超出定额标准的,也应据实给予报销。在区县范围内只能采用这两种治疗方式。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中的流动人口如需在现居住地门诊治疗,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商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定点治疗单位治疗,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承担。也可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协议将定额治疗经费发放给个人。
(二)住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需住院治疗的,经定点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在定点治疗单位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报销后超出部分,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给予据实报销。
(三)对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不良后果,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但又确需治疗的,经乡镇人口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给予免费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