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为优化纳税服务,便于税收征管,现就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凡有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业务的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及税种登记。
二、对于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月申报;对于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次申报。
三、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不论年应税销售金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可选择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