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

  第八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
  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披露权利人的信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经规划许可修建的房屋,以规划审批确定的最小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需要改变原基本单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核发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土地房屋登记簿是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土地房屋登记簿应当载明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土地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以真实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土地房屋登记。
  土地房屋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利登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变更登记、异议登记、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
  (六)因土地房屋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
  (七)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处分未成年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声明。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和房产测绘报告等证明其申请事由成立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应当缴纳相应税费的,还应当提交税费结清或者减免的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