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天津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验收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财采〔2012〕2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我市政府采购2012年工作安排,市财政局联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于5月份组成专项检查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验收工作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
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程序授予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实现政府采购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要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供应商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依法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结果的真实有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流程的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廉政建设,实现政府采购公平、质量和效率的建设目标。
二、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7号)、市政府《批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8〕18号)、《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9〕12号)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津财采〔2011〕11号)相关法律法规。
三、检查内容
市级预算单位2011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验收情况。具体包括:
1.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签订。
2.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供应商中标或成交文件一致。
3.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依法备案。
4.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或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情况。
5.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验收,验收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四、检查组组成及检查时间
检查组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检查时间定于6月1日至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