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部门要将重金属和危险废物污染整治作为当前重点任务,不断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污染减排等工作开展不力、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挂牌督办,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问题
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对近几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活动。重点检查2010、2011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和涉重金属处罚案件整改落实情况。对至今仍未解决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由市监察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曝光违法案件,营造全社会关注环保的良好氛围
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公开环境违法信息、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涉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发动群众实行有奖监督举报,努力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广泛支持、参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交流,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各类信息报送工作,定期编发简报,交流经验,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布整治信息,在第一时间查处并回应有关方面在公开信息中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市级各成员单位组织完成本辖区、本部门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方案制定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及联络人信息(姓名、电话、传真、邮箱)于2012年5月1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对涉重金属、危废产排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各区(县)、开发区每月2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挂牌督办企业本月整改进展落实情况,提交一期环保专项行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