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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保育点(圃)或离体设施保存库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定。
  第十一条 申报林木种质资源库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一)拟申报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拟申报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拟申报林木种质资源保育点(圃),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林木种质资源库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拟建林木种质资源库申请文件1份、申报书10份;
  (二)林木种质资源库的主要保护对象照片及资料1份;
  (三)综合考察报告、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1份;
  (四)林木种质资源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五)林木种质资源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等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或图件。
  第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林木种质资源库评审组,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及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布或审批。
  第十四条 规范林木种质资源库命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所在地名或区域名称+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或“省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圃)”。
  第十五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要积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积极开展种质资源补充收集和科研工作,强化种质资源保育与创新。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资金、政策、人才的扶持,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凡被评为省级种质资源库,省林业厅将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研立项及种苗工程等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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