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林种〔2012〕5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林木种质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林业发展的源头,是培育优质、速生、高产林木品种的物质基础。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品种创新和林业种业发展,推进“森林浙江” 建设,决定开展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工作。现将《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促进全省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保障品种选育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GB/T 14072-93)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具体形态包括植株、营养器官、种实、花粉、组织、细胞、DNA及功能基因等。
第六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因科研和生产需要,利用原地保护、异地保存、离体贮藏等方式保存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具有丰富的遗传多样性,且管理规范的野生或人工收集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