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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林科〔2012〕3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
  为掌握我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提高食用林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从源头上保障消费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精神,结合林业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配合抽检。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依法加强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监管,提高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做好抽样工作,并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提供本辖区内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食用林产品生产者(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及农贸市场、专卖店和超市等受检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抽样。对于拒绝抽样的,抽检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二、明确要求,严格执行。重点抽检食用笋(春笋、鞭笋、冬笋、菜竹笋、马蹄笋、笋干等)、干果(山核桃、香榧、板栗、油茶、银杏等)、山地水果(杨梅、青梅、猕猴桃、柿子等)、食用菌(香菇、黑木耳)、森林食品基地环境质量(土壤)、投入品(肥料、竹林覆盖物)、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环境质量(水质)及投入品(饲料)。根据食用林产品成熟状况及上市情况安排抽样,产品抽样根据有关标准执行,按照生产基地(现代林业园区、林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森林食品基地等)与市场比例为9:1抽取。森林食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抽样按《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产地环境质量抽样检测实施办法》执行。
  三、规范程序,确保质量。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依据相关标准和方法,规范抽样检测工作和人员行为,认真开展抽样检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代表性。同时,要主动与各市林业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抽检样品应按市场价付款,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汇总分析,及时上报。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全面分析,将监测结果数据汇总表、质量分析报告、监测工作总结等材料分别于5月1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我厅。监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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