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两表暂不填报,待国家局下发正式样本
(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上材料须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
(1)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交。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可提交在申请专利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该申请内容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或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该申请中国优先权文本做出的查新检索报告;无中国优先权的且未在申请专利前作查新检索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国外公布文本或优先权做出的查新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3、正式获得授权的,应提交:
(1)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国家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联系电话为010-62083202
(五)费用证明材料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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