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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在宝鸡市继续开展城乡居民医保经办一体化统筹试点的基础上,增加渭南市开展试点。(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保监局负责)

  5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尽快制订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6积极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订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年底前全省所有地区建立市级大病统筹保障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陕西保监局、省民政厅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积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陕西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8巩固基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1)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全省所有村卫生室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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