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文史馆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三)任文史艺术专业正高职称5年以上,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担任国家级学术学会常务理事或陕西省省级学术学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获得国家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获得陕西省一等奖项。
(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与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资政能力;
遴选的省文史馆员是中共党员的,应为在文史界知名度高、影响大的正厅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新聘省文史馆员年龄控制在60岁左右,聘任为名誉馆员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省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向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推荐参事或馆员人选;
(二)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依据参事或馆员选聘条件,确定拟聘任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拟聘人选中的中共党员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属于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省长签发聘书。
第九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二)开展民主监督,对省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陕西省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五)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参与同国内外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文史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进行文史咨政、民主监督,特别是对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