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2〕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工作,保障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是主管全省参事、文史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的选聘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两届。现有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凡任期已满3年者,可依据本办法试行。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的总人数为50人,省文史馆员总人数为80人(含荣誉馆员)。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以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为主,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道德高尚、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任正高职称5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获得陕西省一等奖项。
2现任国家学术学会理事或陕西省省级学术学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4主持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五)省政府参事首聘年龄不得高于60周岁,且未办理退休手续,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遴选的省政府参事是中共党员的,应为确有专长的正厅级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