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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水河〔2012〕2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2〕227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县乡河道建设工作,以往县乡河道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当地政府和群众有治理的迫切要求,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能够落实地方建设和管护资金。重点县规划总规模中央投资按不高于总投资的40%控制、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县级需承诺负责筹措省级以下资金。

  3.县乡河道整治基础工作扎实,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比较明显,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等环境整治和保护具备一定基础,工业污染达标排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有措施。县乡河道综合整治能与中小河流治理以及其他河道整治项目同步发挥效益,可形成集中连片效果。

  4.河道管护目标、管护主体、管护经费、管护人员基本落实。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治理对象为县级及以下行政区管理的县乡河道水系。集水面积一般为50~200平方公里。按整县整乡推进的原则,对流经村庄的支流、河沟池塘等应统筹纳入整治范围。

  6.要按照集中连片、整县整乡推进的要求划分项目区,单个项目区规划投资规模按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控制。

  7.实施解决的问题以公益性为主,治理项目的效果和效益明显; 治理后对相邻地区不产生不利影响,不引发水事矛盾。

  8.第四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一般不再申报本次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

  二、申报材料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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