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2〕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第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陕西省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运动员、教练员为省争光、为国争光的热情,加快建设西部体育强省步伐,进一步提升我省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获金牌训练单位和相关有功人员。
第二章 运动员的奖励
第三条 单项奖励标准:
1奥运会: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60万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30万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20万元、每获得1个第四名奖励8万元、每获得1个第五名奖励6万元、每获得1个第六名奖励4万元、每获得1个第七名奖励3万元、每获得1个第八名奖励2万元。
2亚运会: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10万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2万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1万元、每获得1个第四名奖励0.9万元、每获得1个第五名奖励0.8万元、每获得1个第六名奖励0.7万元、每获得1个第七名奖励0.6万元、每获得1个第八名奖励0.5万元。
3全运会: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40万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20万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10万元、每获得1个第四名奖励5万元、每获得1个第五名奖励4万元、每获得1个第六名奖励3万元、每获得1个第七名奖励2万元、每获得1个第八名奖励1万元。
奥运会前八名成绩,计入全运会陕西代表团成绩的,对照全运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团体项目获得前八名成绩的主力运动员的奖励与单项奖励标准相同,非主力运动员的奖励按照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