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应通过专家抽取系统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其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还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六章 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评审工作的经验与能力方面的意见。处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派员参加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对评审工作的监管职责,依法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涉及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由市财政局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项目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未构成严重违法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的。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一)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