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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核对评审专家名单、查验评审专家证书,并组织评委进行个人资格声明。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宣布评审纪律、介绍会议议程和采购进程,并协助评审委员会汇总、校对评审数据与信息。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具有引导性的言论,不得对特定投标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或者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不得代替评委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履行评审现场监管职责。包括:

  (一)制止评委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提请评审委员会复核重大的评分差异或者评审结论;

  (三)制止与会人员记录、复印、拍照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四)对评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财政部门派员参加或者以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监督;具备条件的应采用电子系统或者远程电子系统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透露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不得泄露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专家抽取系统对全体评委进行评价。对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不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干预或影响其他评委评审工作,以及评委迟到早退等情况做好记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其评审工作职责比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和评委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评审工作流程,通过对每一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审,择优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享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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