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存在争议的评审项目出具论证意见。
资深评审专家组成人员每两年审核并调整一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评审能力和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评审专家应交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对于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果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有身体健康证明,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且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所需要专业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在担任评审专家期间如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专业领域、通讯联络以及与评审工作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其中,职称和执业资格发生变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掌握的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第十四条 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应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抽取的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