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年龄在63周岁(含63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有关单位推荐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推荐,不受前款第二项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评审专家实行随时申报、定期招聘。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定期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发布评审专家招聘公告,并对应聘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发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应聘的专业人员可以随时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初审但尚未正式聘用的,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评审的专业人员,可以作为政府采购评审项目的备用专家。
第八条 在本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经有关部门推荐,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资深评审专家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市财政局研究专家库的发展规划和专业分类;
(二)协助市财政局审定评审专家资格;
(三)协助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评审业务交流;
(四)参与本市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